上海市企業標準
Q/ANDA0001S-2017
濕制粉類制成品
2017-07-10發布 2017-07-10實施
上海安大食品有限公司 發布
 
Q/ANDA0001S-2017
前 言
本標準依據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編寫而成
本標準由上海安大食品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茹曉平 王偉 劉克才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執行國家法規,相關強制性標準
濕制粉類制成品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濕制粉類制成品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技術要求、食品添加劑、加工過程的衛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濕制粉類制成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355 小麥粉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14881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1的測定
GB/T 5009.182 面制食品中鋁的測定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濕制條類制成品
條、絲、帶狀的濕面條。
3.2濕制皮類制成品
片、皮狀的濕面片。
4 產品分類
按最終產品形狀不同,可分為濕制條類制成品,濕制皮類制成品。
4.1 濕制條類制成品
4.1.1 濕切面
以小麥粉、水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制成的條狀的未經干燥的生濕面條。
同義詞:生切面、濕面、面條、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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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半干面
濕切面經干燥工藝脫去一部分水制得的生制半干面條。
4.2 濕制皮類制品
以小麥粉、淀粉、水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制成的未經干燥的生制濕面片。如餃子皮、餛飩皮等。
5 技術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小麥粉應符合GB1355的要求。
5.1.2 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要求。
5.1.3 其他原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要求。
5.2 感官要求
濕制粉類制成品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濕制粉類制成品感官要求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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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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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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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澤,色澤應均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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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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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該品種應有的氣味,無酸敗味、霉味和其他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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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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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該品種應有的滋味,無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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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和形態
|
外形完整,具有該品種應有的形態,組織結構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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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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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及內部無肉眼可見雜質,口嘗無沙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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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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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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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制條類制品
|
濕制皮類制品
|
濕切面
|
半干面
|
濕皮類
|
水分,g/100g≤
|
40
|
27
|
45
|
酸度(以干基計)○T≤
|
4.0
|
4.0
|
4.0
|
堿度(干基,以碳酸鈉計),g/100g≤
|
2.5
|
2.5
|
2.5
|
注: 1) ○T表示中和10g樣品,消耗氫氧化鈉標準滴定溶液﹝c(NaOH)=0.1000mol﹞的體積(毫升)數。
2)樣品呈酸性時測酸度,呈堿性時測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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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衛生標準
衛生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衛生指標
項目
|
指標
|
鉛 (以Pb計),mg/kg≤
|
0.2
|
鎘 (以Cd計),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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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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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汞(以Hg計),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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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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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曲霉毒素B1, ug/kg≤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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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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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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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食品添加劑
6.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和有關規定。
6.2 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范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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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加工過程衛生要求
應符合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8 檢驗方法
8.1 感官
取50克樣品放置在白色盤中,有肉眼目測其色澤、組織狀態和雜質;用鼻嗅其氣味,依照表1要求作出評價。
8.2理化指標
8.2.1 水分
按GB/T 5009.3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2.2 酸度
按GB/T 5009.53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2.3 堿度
按GB/T 20980中6.5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3 衛生指標
8.3.1 鉛
按GB/T5009.12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3.2 鎘
按GB/T5009.15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3.3 總汞
按GB/T5009.17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3.4 黃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22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8.3.5 鋁殘留量
按GB/T5009.182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9 檢驗規則
9.1 出廠檢驗
9.1.1 抽樣方法和數量
同一工藝條件、生產線、班次、品種的產品為一批,濕制生制品每批隨機抽取三件樣品(不少于100g),其中二件用于感官檢驗及理化檢驗,一件留樣備用。
9.1.2 出廠檢驗項目
每批成品按對應關系,均需對感官、水分、酸度、堿度進行檢驗。
9.2 型式檢驗
9.2.1 每年進行二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檢驗:
a) 更改關鍵工藝;
b) 停產三個月后,恢復生產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9.2.2 型式檢驗項目
包括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
9.3 判定規則
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結果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檢驗結果中有不合格項時,可
以從該批成品中加倍抽樣復檢,復驗結果仍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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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10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10.1標志
預包裝產品標簽應符合GB7718及其它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本標準第4條款的要求標明產品的加工工藝 (濕制生制品)、食用方法(非即食)和產品的具體品種(如濕切面、濕皮類等)。
10.2 包裝、運輸、貯存
應符合GB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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